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印度婚姻家庭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印度婚姻家庭法

印度婚姻家庭法

印度古代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为法律所调整,也为宗教所制约。婆罗门教与佛教是印度最有影响的两大宗教,也是古代印度法的两大法源。进入封建社会后,婆罗门教法在融合佛教法的基础上又形成为印度教法。《摩奴法典》是印度教法中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其中有几章专门规定婚姻关系。主要特点是:
❶实行种姓内婚制,原则上各等级种姓间不得越位通婚,但允许上等种姓男子娶下等种姓女子为妻,此称“顺婚”;严禁下等种姓男子从上等种姓里娶妻,此为“逆婚”,“逆婚”所生子女要降为最低种姓。
❷一夫一妻制仅对下级种姓而言,法典公开允许最高种姓婆罗门可娶4个妻子,第二等级种姓刹帝利可娶3个妻子。
❸维护丈夫在家庭中的特权地位,印度教认为女子无德只有欲,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等同于奴隶,不能占有任何财产,而且对丈夫必须“从一而终”,坚守贞操,即使丈夫行为恶劣,另有所欢或品质不端,妻亦应“敬之如神”。此外,印度自古就有丈夫死后妻应“焚身殉夫”的习俗。
❹主张童婚,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8岁,种姓相同尚可降至8岁以下,其结局往往是:幼夫夭折,幼妻则成为寡妇,永远受宗教法的谴责和鄙视,许多人被迫不得不选择随亡夫自焚的悲惨命运。
❺子女在家庭中受父权支配,不能占有任何财产。
❻在财产继承上因种姓不同而有区分,婆罗门妇女之子得4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3份;吠舍妇女之子得2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得1份。在同种姓妇女所生之诸子中,长子有优先继承权。16世纪欧洲殖民者入侵印度,1757年后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推行英国法律。1947年8月印度独立后,初期全国没有统一实施的民法或家庭法,各教(除印度教外,还有伊斯兰教、基督教、锡克教、佛教、耆那教等)教徒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全由本教教规调整。1950年颁布宪法,规定婚姻家庭立法权由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1954年印度颁布特别婚姻条例,规定同宗教的人或不同宗教的人通婚,必须以民事登记婚形式或按照条例认可的宗教仪式举行婚礼。该条例吸收了英国普通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并规定离婚须先由双方协商。1955年颁布印度教徒婚姻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印度教法的规定,从法律上废除了种姓家庭制度。1956年颁布印度青少年监护条例,将监护分为自然、遗嘱指定和法院指定3种。1961年为制止因嫁妆制引起的虐待妇女的行为制定了禁止嫁妆法,将给予、接受、索取嫁妆作为犯罪行为对待,但该法在实践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1978年颁布禁止童婚补充条例,规定对促成未成年人结婚的人给以监禁15天和罚款1000卢比的处罚。1983年议会又专门在刑法典中增加了“有关婚姻的犯罪”条文,以消除嫁妆制和童婚的危害。综上,现代以来印度虽颁布不少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但从总体上来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例如,种姓家庭制的影响依然存在;许多宗教教规事实上仍往往为教徒视为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一些法院也常常以宪法有关宗教信仰属人法的规定,根据教规处理教徒的婚姻家庭纠纷;一夫多妻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依然存在,且丈夫在法院之外仍可依照教规采取简单方式即可离婚;法律规定男女满21岁方可结婚,但很多地区男女达15岁便允许结婚,特别是童婚之风也屡禁不止。

☚ 前苏联婚姻家庭法   非洲国家婚姻家庭法概述 ☛
00001832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24 4: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