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厅中国在省一级设置的地方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司法厅(局),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所辖区域的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司法厅(局)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司法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司法厅(局)的主要职责是:(1)管理劳改工作和劳教工作;(2)领导轮训基层司法机关在职干部、管理省级办的政法干校和法律专科学校;(3)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协助、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办好法制报刊;(4)管理律师工作,管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乡镇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5)管理公证工作;(6)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7)检查、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助党委考察了解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干部;(8)管理律师协会、法学会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团体的活动;(9)管理司法行政业务经费的计划、使用,监督公证、律师的收费。司法厅(局)为管理好本地区的上述司法行政工作,有权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部的命令、法令以及同级政府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制定有关本地区的司法行政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定本地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则并付诸实施,对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负有向司法部和同级政府报告工作的职责。司法厅(局)一般下设办公室、教育处、宣传处、公证处、律师处、基层工作处、劳改局、劳教局(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或法规处等。 司法厅局中国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司法部领导下主管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司法行政事务工作。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1959年曾被撤销,197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恢复司法厅(局)。职责: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教养工作; 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领导直属的政法管理干部院校、司法学校、劳改警察学校; 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 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以及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 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司法厅judicial depar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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