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立法会请愿
向立法会提交的请愿书应交给立法会主席处理。如请愿涉及与立法会专有权限的事项,或立法会主席认为该请愿关系本地区重要利益时,可将请愿书交由有关委员会或为此而特别设立的委员会审议,或者将请愿书转呈总督,由总督交由有权限的实体处理;如有迹象导致采取刑事诉讼时,将请愿书送交助理总检察长处理;如涉及贪污或行政违法事项时,将请愿书送交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处理。立法会主席按照上述规定,在收到请愿书的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此项决定通知请愿者。有关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应在收到请愿书之日起30日内,对该请愿书进行研究,并作出报告送交立法会主席。必要时,在该报告中还需附有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以便交给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