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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时公安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通令筹建地方警察机构,各省相继建立警察机构省警察总局,后改为巡警道。各州县设巡警局或巡警署。咸阳巡警局同时成立,设巡官2人,警长、警士共22人。民国元年(1912),巡警局易名为咸阳县警察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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