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价格构成
根据1992年7月20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成本。包括征地费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管理费;贷款利息等。(2) 利润。(3) 税金。(4) 地段差价。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 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 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