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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禁条。元制: 国子监生员、教授等人违反学规,为师者纠,为生者除。《元史·刑法志·学规》: “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斋,毋或躐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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