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Maritime Organization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事会议上签订、后经多次修改的公约。中国于1973年3月1日接受。《公约》原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根据1975年修正案的规定,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82年5月22日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改用现名。《公约》规定,海事组织的宗旨是促进政府间在影响国际航运技术问题方面的合作;鼓励在有关海上安全、航运效率和防治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事项中普遍采取最高的可行标准,并处理与这些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航运的歧视性和不必要限制,以增进航运事业对世界贸易的效用。《公约》规定海事组织设立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等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Convention关于国际海事组织(IMO)章程的公约,用以阐明该组织的宗旨、成员资格、组织机构及财务管理等。国际海事组织前身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87年5月2日正式更改为现名,原于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签订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也于更名日起改名为本公约。中国于1973年2月1日加入该公约。 ☚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1948年3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事会议上通过,1958年3月17日生效。原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1982年5月22日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亦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73年3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该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参见“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条。 ☚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港口制度公约 ☛ 00006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