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给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基本建设的用款额。由国家在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范围内统一安排确定,由有关业务银行在限额范围内根据有关条例办理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限额
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办理国家预算拨款的最高额度。这是建设银行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一种管理方式。具体办法是,建设银行总、分行协同各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年预算拨款的总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季、分月对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作为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支用预算拨款的最高额度。建设银行只能在下达限额范围内办理拨款。对于没有拨款限额或超过拨款限额的,建设银行经办行不得拨款。由于下达给建设单位的基建拨款限额只是一个用款指标,这就可以避免资金积压。年终未用完的拨款限额结余,按当年基本建设决算办法规定,予以注销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建设单位按照管理体制分为中央级建设单位和地方级建设单位两大类。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的拨款限额,要按预算的管理级别,在建设银行开立中央级拨款限额或地方级拨款限额进行管理,分别核算,以便正确反映预算拨款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