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 成年人人(成人;大人;长大成~) 青壮年人:黑头 英勇善战或长于体育技巧的青壮年:健儿 成人男子:佬(阔~) 士 大男 壮夫 成人男子的通称:丁 夫 壮年男子:壮夫 已达到服役年龄的青壮年男子:壮丁 壮勇 服力役的壮丁:丁役 临时征集的壮丁:白徒 已及服役年龄的成年男子:丁男 少壮的人:丁壮 丁稚 无妻的成年男子:旷(旷夫)
另见:成年 成家 ☚ 成年人 年轻人 ☛ 壮丁 ☚ 丁男 儿郎 ☛ 壮丁男子成丁之称。清代满洲等旗人以身高5尺,年16以上为成丁,可披甲当差。又在皇庄和满洲王公贵族庄园中从事生产劳动的人也称壮丁。参见“成丁”条。 壮丁 ☚ 壮勇 追胥 ☛ 壮丁旧时指青壮年男子,多指达到服兵役年龄的人。如:抓壮丁。 壮丁 壮丁宋代乡村下户轮充之乡役。供耆长维持地方治安时役使, 任追捕盗贼、解送公事等事。各县弓手自一、二十人至百余人不等。神宗熙宁三年(1070)行免役法, 但各地壮丁仍有部分轮差第四、五等户充任。元丰年间(1078—1085)以保正代耆长, 以承帖人代壮丁, 又恢复差役。至南宋遂为永制。 ☚ 户长 耆长 ☛ 壮丁zhuang dingable-bodied man 壮丁able-bodied man 壮丁able-bodied man(subject to conscription) 抓~press-gang able-bodied man;press-gang conscripts 壮丁金代村社中主首的辅助人员。佐主首巡警盗贼。详见“主首”(620页)。 壮丁宋代乡役之一。隶于耆长,轮差乡村下户充役。熙、丰变法时,一度改为雇募,实行保甲法后,废壮丁。一般均指成年丁壮男子为壮丁。 壮丁(1) 宋乡役名。轮差乡村第四、第五等户充任,隶属于耆长。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实行免役法,但各地壮丁并未全部改为雇役。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推行保甲法后,壮丁废。(2)国民党政府实行保甲制度,保内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的人称为壮丁,常被编组成壮丁队,充修筑公路等劳役,以及被征抽服兵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