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有效价格
只执行一次的商品价格。 制定一次有效价格的原则是“按质论价,既可出售,又要尽量减少国家损失;按成本、微利定价;比照同类产品定价。”必须按价格分管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一次性商品处理结束后,该价格停止执行。此后如有相同商品,仍重新办理订、报价手续。一次有效价格应在价格通知单、牌价卡上注明,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必要时须对该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次有效价格的范围一般包括: ❶ 商业企业临时降价处理的商品; ❷ 出口规格特殊、内销不生产的零星付次品; ❸ 工厂不再生产的试制样品和少量的积存产品; ❹ 因技术、设计、原材料不合要求或市场不需要而停产的处理品: ❺ 委托加工的特殊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