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产品间接输入处理办法”
1988年11月15日,由台湾当局 “经济部国贸局” “财政部海关” 与“交通部航政司”首次召开“中国大陆产品间接输入处理办法”会议制定。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 办法中所称的大陆产品,系指中国大陆地区所生产制造、加工或有大陆产地标识的物品。(2) 允许以间接方式进口的大陆物品有:经由“经济部国贸局”核准进口的医疗用中药材;经“经济部”核定进口的农工原料; 经“财政部”核定公告入境旅客携带进口的物品。(3) 间接输入是指台湾贸易厂商向第三国采购大陆物品。(4) 经核准输入的大陆物品,其进口文件上应列明大陆产制字样,但大陆的医疗用中药材、农工原料输入时,其物品本身或内外包装有大陆产品标志者,应于进口前予以涂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