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
指出口方根据协议将某种或某类商品委托国外商人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代为销售,不给予独家营销权。 获得代理营销权的代理商即为“一般代理商”。它同“独家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代理期间和代理地区内,一般代理商不享有独家代理权,也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一定数量商品的义务。 委托人可以同时在同一地区建立多家代理关系,也可以越过代理人直接向该地区销售。一般代理商和出口方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销关系,一般代理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的权力,不负担盈亏,也不能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 只是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有代表权处理某些营销事务。一般代理商根据代销额收取佣金,作为代理报酬。参见“独家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