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产税
西方国家对财产征税按课征方式进行的一种分类。 就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进行综合课证,对日常生活必需品和一定金额以下的财产免税,实际上是选择若干项目征收的财产税。如美国是选择若干不动产和商业动产(设备小存货)征税,其中主要是房地产。 第二类是较为实际的一般财产税。如联邦德国、荷兰对个人的全部财产除免税项目外,依“估价法”进行估价,减去负债及扣除生活费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征税。 第三类是占有大量财产的财富税。如瑞典、印度、巴基斯坦等国规定若干免税项目,以应税财产总价减去负债后,就其余额征税,有数额较大的免税扣除,按累进税率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