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由国家指定或经有关法律规定,对失业保险进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主要在于制定、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如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征集以及发放失业保险金; 进行就业培训,重新安置就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世界各国大致有三类:(1) 由政府某个部门对失业保险进行监督,由有关机构,如社会保障管理局、失业保险基金会等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 (2) 政府有关机构通过其下设机构,对失业保险进行垂直领导; (3) 工会组织处理失业保险事宜。 失业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缴、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再就业培训,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等等。上述工作,在中国、加拿大、挪威、法国等11个国家,是由劳动部门担任的; 在新西兰、冰岛、智利、加纳等8个国家,是由社会保障 (或社会保险)部门担任的;在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埃及等9个国家,是由以上两个部门联合承担的; 在瑞典、乌拉圭、保加利亚、丹麦等11个国家,则是由工会、国家保险银行等其他部门担任的。另外,中国、保加利亚、日本、德国等29个国家,还建立了失业保险的监督机构,使管理机构呈现两个层次。其中,中国、日本、挪威、德国等18个国家,是由劳动部门担任;埃及、突尼斯、法国、荷兰等11个国家,则是由社会保险部、社会事务部、卫生与社会保障部以及社会保险委员会等部门担任。此外,无论是失业保险的监督构机还是失业保险的业务管理机构,不少国家都有与其他社会保险合并的趋势。特别是监督机构,在中国、保加利亚、智利、乌拉圭等19个国家,它或与老遗残年金保险、工伤保险及疾病保险完全相同,或是与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保险相同,占建有监督机构国家总数的65.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