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命贷款银行信贷人员不坚持信贷原则,对非法行政干预或不合理行政干预不予拒绝而发放的贷款。银行的行政干预一般来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二是上级行。对于上级行,由于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下级行不过是在上级行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活动,因而不应存在非法行政干预的问题。但实际上存在不合理行政指导或干预的问题。如由于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情况不了解,或下级行经办人对贷款有关情况作了不真实的情况汇报,因而导致上级行的决定和指示不符合客观实际,对此,下级行要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基础上如实向上级行汇报,以使上级行改变不合理的贷款决定或指示,如果下级行明知上级行的决定有错误或不妥当,又不积极向上级行如实汇报,而是奉命行事,言听计从,那么是不利于搞好贷款管理的。这就是典型的奉命贷款。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银行与地方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强迫银行贷款,那么就构成非法行政干预了。实际上也确实存在地方政府要求银行提供贷款的情况。对此,银行信贷人员要坚持贷款基本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银行有能力给予支持的,可以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确实无力给予支持的,就要向地方政府说明情况,不予发放贷款。有的银行,为了照顾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对地方政府的贷款要求不讲贷款条件,言听计从,奉命行事,违反信贷基本原则,不利于保障贷款安全,应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