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逃不婚
中国古代婚姻发展史上的一种制度。“奸逃不婚” 是指男子在遇到在逃的女性时,不得与之通婚,娶为妻子,否则要按照王朝的规定接受处罚。各个朝代对“奸逃不婚”都有所规定。唐律明令: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唐律疏义》)唐以后各代的法律多同于唐律。对于“奸逃不婚”,明、清两代的法律解释说:妇女的这种逃亡,是她本人犯罪已立案在官,不是背夫在逃的人。明律甚至规定:凡是收留入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自留为妻妾子孙者,杖几十,徒二年半。和奸、司奸者,男子同罪,奸妇从夫价卖,价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清朝的律令对“奸逃不婚”的规定也与明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