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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8章46条。该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条例还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来信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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