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9章44条。该办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制止一切破坏文物行为的义务;收藏、管理和使用属国家所有文物的单位,必须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文物的保护;未经国家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提供未公开发表的文物照片、拓片和有关文物资料。办法还对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地面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流散文物、文物的拓印、复制和拍摄的管理以及奖励与惩罚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