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财产信托
简称“财产信托”。信托机构受理企业单位 (下称“供货方”) 的委托,将其闲置不用的实物财产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提供给需货单位 (下称“需货方”) 的一项业务。信托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中高档耐用消费品、仓库、厂房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在实践中,开展这项业务有两种具体方式: (1) 一般财产信托,亦称“融资性财产信托”。信托机构受理该项业务后,供货方应按合同规定向需货方转移财产,需货方则应立即办理延期付款或承租手续,然后信托机构就可向供货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或租金,并按期向需货方收回全部垫款。(2) 特定财产信托,亦称“服务性财产信托”。供货方按合同规定向需货方转移财产后,办理折价手续,并将折价存入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据此贷款给需货方,以便需货方偿付货款。以后随着贷款的分期归还,信托机构通知供货方陆续提回折价存款。根据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情况,实物财产信托可具体化为: (1) 耐用消费品信托; (2) 动产信托; (3) 不动产信托,亦称“房地产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