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刑院详议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刑院详议官北宋前期差遣官名。 职源淳化二年(991)八月置(参“审刑院”条)。 职掌覆议由大理寺初判、刑部覆审的刑案,并同知审刑院事或判审刑院事论定后,写成文草同上奏或上殿进呈皇帝裁决(《宋会要·职官》15之29《审刑院》、《宋朝类苑》卷6《梁丞相》)。 品位审刑院详议官,以朝官差充,本身无官品。 简称❶审刑详议官。《宋史·梁适传》:“仁宗记其名,寻召为审刑详议官。”《宋会要·职官》15之29:“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违阙即引对迁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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