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群众养护公路暂行实施办法
1954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五节十三条。旨在保持通车公路的完好状况,逐步提高公路的质量,保证车辆在规定速度和载重下安全行驶。规定凡沿公路两侧的村庄,应根据线路养护要求组织养路组,任务是:(1)修补路基、路面、清理边沟、裁培行道树和矮林、播种护坡草、扫除积雪等;(2)保护桥涵等建筑设备,雨雪后阻止车辆及牛、羊群通行公路;(3)遇有紧急或较大任务,养路组不能及时完成时,应报请乡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共同完成。办法还就群众养护公路的负担及待遇、检查与奖励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