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谘议局全局规则
宣统元年十月二日(1909年11月 14日)公布。共十章九十八条。规定:谘议局委员设全局委员、常任委员、特别委员。全局委员以全局议员充之,并从议员中选举全局委员长1人;全局委员之发议有3人以上赞成即可作为议案。常任委员分审查资格委员、审查预决算委员、审查请愿委员、审查惩罚委员,及谘议局认为有必要设的其他委员;常任委员于每次会期之始选举之。特别委员是为审查特别事件而设,人数多寡由全局议员视委托事件之种类临时酌定。规则还对议员资格,议员在会期内的请假、辞职、惩罚,议员对本省行政事件及会议厅议决事件的质问以及预算决算,停会闭会、谘议局与资政院、督抚自治会的关系,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