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1990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5章31条。《条例》中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监督。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下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予以撤销。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条例》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程序、责任的处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00000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