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条例》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共5章36条。《条例》规定,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为主,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要有一方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孩子以上的,原则上要有一方采取绝育措施。1991年8月补充规定,经教育后仍不采取绝育措施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促使采取绝育措施。超计划怀孕,经教育后仍不终止妊娠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促使其终止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条例》还对施行节育手术及奖励与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外向经济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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