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府左、右军巡院刑狱机构名。
职能与大理寺狱、开封府司录司分掌京师烟火、盗贼争斗及关押、审讯囚徒案犯公事。元丰元年十二月大理寺狱未置前,三司及诸寺监系囚并分送左、右军巡院与府司(《大事记讲义》卷2《御史恤刑》、《宋史 ·职官志》6《开封府》、《长编》卷295戊午)。左军巡院管汴水北、右军巡院管汴水南(《咸淳临安志》卷53《城南厢厅·记文》。
编制官额有左军巡使、右军巡使,各一人,左军巡判官、右军巡判官各一人。吏额有狱卒、公人等若干。并附设军巡院狱(《宋史·职官志》6《开封府》、《长编》卷58癸巳、卷246丁亥)。
简称与别名❶开封府军巡院,左、右军巡院,左、右巡院。《长编》卷418庚寅:“诏开封府巡院,复置判官一员。”同前书卷251辛酉:“今略具司录司、左右军巡院、杂卖场……上项八处公人。”《长编》卷391庚申:“府司及左右巡院,自来以公事繁冗。”《宋史·职官志》3:“官司之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 ❷左、右军巡,两军巡院。《宋会要·职官》24之6《大理寺》:“开封府司录司、左右军巡刑狱,皆本府公事。”《长编》卷90丁丑:“今开封府断罪人有微疾者,望令斟酌决遣,两军巡院合要证佐之人。” ❸京城左、右军巡院,军巡府。《大事记讲义》卷2《御史恤刑》:“京城左、右院,典司按鞫。”《十朝纲要》卷1,开宝六年六月:“京城左、右军巡院始用士人。”《长编》卷346乙亥:“大理寺、开封府左右厢、军巡府,皆置门簿,凡追送人具数、事目。” ❹两军巡、军巡院、军巡。《长编》卷196乙卯:“府司及两军巡皆省府新属,……府司、军巡共治京狱也。”《宋会要·刑法》6之53:“诏自今每军巡院禁系情理凶恶、重罪人数稍多,即从府司牒殿前或马步军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