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司法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81年12月9日制定发布。规定了律师收费原则和具体收费标准。收费的主要原则有: ❶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❷收费数额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需时长短、诉讼标的多寡确定; ❸办理特别复杂的案件可提高收费; ❹办理涉外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和外国律师收费水平同委托人协商确定; ❺对于请求赡养、扶养、抚养、劳动保险、抚恤、救济的事件以及简单咨询或经济困难者,减收、免收费用; ❻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向法律顾问处交纳辩护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