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比例分配
指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扣与分的比例对可分配总收入进行分配。“扣”是指扣留集体经营所需要的部分,包括生产费、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以及向国家交纳的农业税等项;“分”是指用作个人消费品分配给农民的部分。总收入比例分配是一种决算分配的方法,我国农村在1981年以前普遍推行。实践证明,这种决算分配方法有明显的缺点: (1)生产费和管理费是不能用来分配的,把它们包括在扣分比例之内,使已经消耗的生产费用的补偿得不到保证;(2)把各项费用与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等一并计算扣留比例,与净收入的数量脱节,难以控制积累和消费之间比例增减变化的确实情况,不能确切反映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因此,从1981年起,它被净收入比例分配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