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10条。“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船舶的适用税额,依《船舶税率表》执行,车辆的适用税额,在《车辆税额表》规定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条例”对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等七项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个人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是否征税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其征收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