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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劳动部制订。共9条。主要内容:规定劳动部是苏维埃政权机关的一部分,其职能为执行和监督苏维埃保护工人阶级各种法令的实施,以保障工人的权利。规定劳动部下辖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经济评判局,分别负责监督劳动法之实行,失业工人登记介绍工作、社会保险金之分配和审查、登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此外,还规定了劳动部门科室设置及其具体任务、有关劳动方面个别法规的制定和颁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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