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合作的管理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62年8月9日公布施行。1964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全文共15条。该条例依外国人投资条例和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而制定。适用于向台湾省地区转让专门技术和专利权的合作项目。主要就管理机关及其职权、合作合同的基本条款、合作项目的审批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技术合作条例”
关于技术合作的管理法规。全文共14条。1962年8月9日由台湾当局公布实施。制订该条件目 的在于鼓励外商与台湾厂商进行技术合作,有利于吸引外来先进技术与设备,推动台湾轻工业和加工业的发展。该条例参照外国人投资条例和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而制定,对管理机关及其职权、合作合同的基本条款、合作项目的审批程序等,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向台湾地区转让专门技术和专利权的合作项目。1964年3月29日,经修订该条例改为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