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一种。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自愿捐助的财产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基金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等慈善机构等。这类法人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在我国,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约束其法人机关的行为。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由于捐助法人的财产来自社会各界的捐助,因此,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