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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撤销某些干部职务的议案。指2009年各地方政府召开人大常委会时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所作的完善,办法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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