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船舶登记制度立法
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共8章45条。办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办法中对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证书的换发和补发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