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抢夺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而抢夺他人动产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抢夺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除财产法益外,还有生命、身体和意思自由等法益。(2) 本罪的行为客体为他人的动产。他人的动产指不属于自己所有,而为他人所有或持有的不动产以外的有体物。可以从他人土地分离开的出产物或定着物,也可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3)本罪的行为为抢夺。抢夺指乘人不备,出其不意,突然强行夺取,使人不及抗拒。(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抢夺他人动产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可以得知其所抢夺的财物是他人的不动产而乘人不备,强行夺取。同时,行为人必须出于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