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私
又称“缉私”。为对付走私行为所采取的查禁活动。中国海关是主管查私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海关主要在所在地的港口、国界孔道、车站、航空站、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它有海关业务的监管场所以及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地区执行查私任务。查获的走私案件或发现的走私线索与上述以外地区有联系的,可不受地区限制进行追查。其它沿海沿边地带和内地的查私工作,分别由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或由海关会同他们进行。海关处理走私案件的原则是,打击重大走私,教育制止一般走私行为。对走私案件的处理,一般是没收走私物品,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免于处分。对走私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可以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分别判3年以下或10年以下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受处分人不服海关处分时,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或公告之日起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海关在接到申诉时应当重予审核,并可以变更原处分。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需要维持原处分时,应加具意见转报海关总署审理。受处分人对海关变更处分仍不服时,在接到变更处分通知之日起7天内,可提出再申诉,由海关转报海关总署处理。海关总署的决定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