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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
相传乡制建立于周代。秦、汉时乡属于县,下分亭和里,设乡官管理治安、税收等事务。
历代相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作为农村行政区划,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乡制撤销,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代替。1982年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
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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