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但又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可以向原审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要求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一般不得再行起诉,只能提出申诉。申诉只是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之一,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诉,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民事申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请予审查或纠正的申请。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迳行审查处理。经审查民事申诉,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应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 如果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由审查处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