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民律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中国近现代史上所进行的第二次民法编纂。1915年,法律编查会修订完“民律条属编”第二次草案。1918年,民国政府重设法律修订馆,置总裁、副总裁、总纂、纂修和调查员。该修订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参照,广泛调查国情并借国外立法经验,于1925年先后完成民法各编的编修工作,并且先后颁布。该草案以德国民法典的编制方式为蓝本,共5编,计1320条。内容为第1编总则;第2编债;第3编物权; 第4编亲属; 第5编继承。草案颁布之后,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准其适用。但始终未完成为正式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