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力管制清偿能力指金融机构应付客户挤提存款的能力,亦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清偿能力管制,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各种测定和控制。其与资本充足条件管制共性在于都是对风险的预防和管理。区别在于,资本充足条件侧重在对资本损失的保护程度,银行经营基础的稳固程度,各种比率的重点是资本,而清偿能力管制的重点在于资产的流动性,限制资产与负债结构在期限上的不当配合。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管制的考虑因素是: ❶是否有足够数量的现金来应付客户提取存款或应付某项特定到期债务; ❷利率变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一般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以及一定比例能够立即兑换成现金的资产。例如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政府证券,要求银行资金往来在时间上搭配得当,以避免集中支付,一时造成头寸周转不灵,负债来源应适当分散; 贷款分布与货币结构在地区上应搭配得当。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正式公布测定清偿能力的标准,但其考虑的因素大体是: ❶存款负债的突然变动; ❷对利率变动敏感的资金和借款的频繁程度及水平; ❸关于负债的运筹调配技术能力; ❹资产的流动性; ❺接近货币市场的程度或其他易于得到的现金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