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材料的静强度为选材的根据
当以材料的静强度为选材的根据时,该零件所能承受的载荷与其本身质量之比可以看成是该结构件的“结构效益”,现以受拉伸的杆件为例,可表示为:  式中 F为载荷;A为截面积;S为安全系数;ρ为密度;ι为长度;σs为拉伸屈服应力。由于ι及S为设计常数,故最大结构效益可用最大σs/ρ表征。 从杆件的质量=ιAρ=FSι· 可见,当载荷一定且ρ/σ,最小(即σs/ρ结构效益最大)时,受拉伸杆件的质量最小。如果材料单位质量的价格为Pm,显然,Pmρ/σs最小时造价最低。所以,一般可以采用Pmρ/σs作为零件选材(静强度)时的大致判据。但当对零件质量有严格限制时,则应以ρ/σs最小(即最轻)作为选材判据。用同样原则,可以推导出其他各种承载情况下零件的选材判据,见表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