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服务
为环境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质量评价、产品质量评价、环境纠纷仲裁、成果鉴定、贸易出证、科学研究等提供监测服务。我国环境监测服务的市场化需要改革现行环境监测体制,推进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行为向社会服务业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把现在由环境监测站对环境污染源监测向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数据,转变成排污企业有责任定时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使之成为企业一项必尽的责任和义务。排污企业自身有监测能力的,可以自己提供监测数据; 自身没有监测能力的,应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监测,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监测数据。这样,就可以将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监测服务的需求市场。建立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政策,使环境监测变成有偿的社会服务业。
通过一系列政策,明确环境监测服务方被服务方的相关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规范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对不按市场规则办事的,要制定出管理和处罚的措施,以保证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