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依法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在债务人仍不给付应付款项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留置权实行的范围及于留置物的从物和留置物所生孳息,但从物须也在债权人占有之中。留置权所担保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留置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得请求债务人补足,超过应受偿范围的,应将剩余部分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实现留置权前须留有一定期间并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在此期间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获得被留置财产的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