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课
亦称“矿税”。政府对矿业开采所征的税。矿税的征收较早。现存有春秋战国时期征收铁税,唐开元十五年 (727年) 征收伊阳 (今河南汝阳) 五重山银锡矿税的记载。宋、元时期对金、银、铁、铜、水银、矾、朱砂等矿征收实物。明初仍沿旧制,万历 (1573—1620) 时派太监到处征收矿税,进行搜括,引起群众性的反矿税斗争。清初,鉴于明末征矿税招致人民抵制的教训,严禁开矿。康熙十四年 (1675年) 才制定开铜、铅矿条例。以后在时开时禁的曲折过程中开禁范围扩大。所征矿税分金银、铜铁锡铝和水银朱砂雄黄等目,大抵采取抽成办法。如康熙十九年各省开采的金银,40%解部,60%抵还工本。辛亥革命以后,北京民国政府将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及统税三种。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矿业法,将矿税分为矿区税和产税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