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银行法令》Emergency Banking Act
美国政府为缓和严重的经济危机在金融方面采取的紧急措施。1933年3月9日由国会通过。主要内容有:总统有管制信贷、通货、黄金、白银和外汇交易的紧急权利;财政部长有权把全部黄金和黄金证券储存起来;审计官有权对处于困境的银行及其改组指派管理人员;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和各州银行凭执照按期开业,并结束延缓偿付;复兴金融公司可以购买资金薄弱银行的优先股票或接受这些股票作为放款抵押品,以加强这些银行的地位;扩大联邦储备银行票据发行的权力等。由于紧急银行法的实施,至同年3月30日,所有领到营业执照的银行均重新开业,促进了银行业务的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