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存款
信托公司受客户的委托,代为管理或运用存款的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信托机构可以吸收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有:(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2)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信托存款可分为普通信托存款和特约信托存款。前者存款人不指定存款用途,由信托公司负责运用管理。 后者是存款人指定投资的范围,对象以及收益的方法,信托公司除收取约定的信托费外,所有损益由存款人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