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专门行使。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职权原则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严肃性,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有利于它们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有利于统一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职权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内容和要求:(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不能混淆法定职权。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 (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