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发行
政府公开发售公债券的过程。 通常须经政府提出法案,由立法机关批准后实施。如我国1954-1958年各年发行公债,均由国务院拟定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实施。 公债券可由政府直接向居民和团体发行,也可通过银行及其他承办机构发行,还可由金融机构承购。一般情况下按等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售,称为“平价发行”。 也有以低于或高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售的,称为“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新中国成立后发行的公债、国库券等,均以平价发行。 资本主义国家常因急需募集资金,而以折价方式由银行承购,滥价发行通常在债息较高时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