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1988年8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了严格减税免税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规定建立健全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金管理、统计、报告制度。主要规定减税免税必须贯彻以法治税原则,不得越权减免,应按程序和权限申请和审批;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时规定的用途使用减免税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底册,按期统计上级;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处理。 规定不适用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减税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