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治局 设治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置的与县平级的过渡性行政机构。1931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 凡与县治相等的地方,因文化、经济、地理等原因未能设县的地方,可暂置设治局,作为过渡性行政机构,适当时机改设县治。所需经费由所属省拨给。 ☚ 刘颜事件 交通大学 ☛ 设治局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于少数民族地区或边远地区尚未设县的,先成立设治局进行筹备,作为设县的过渡。设治局置设治委员一人,其职权与县知事略同。国民党政府沿置,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六月二日公布的《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设局长一人,受省政府的指挥监督,处理本管区域内行政事务;其辅助人员有佐理员,并得酌用雇员。设治局与县政府一样,在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局令,并得制定单行规则,但须呈报省政府查核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