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杂费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费、装卸搬运费以及同运输有关的各项杂费。杂费包括调车费、车船取送费、机车作业费、货物暂存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单费、车船清扫费、车船消毒费、专用线(站台)及码头租用费、车船租用费、停泊费、港务费、过驳费、包卸烘舱费、过磅费、养路费、放空费、摆渡费、运输计划落空和变更追加计划费、中转商品包装整理加固费、业务管理费等等。 经济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多支付的运杂费”是指发货单位或运输部门错填错发到货地点或收货单位,又将货物运回合同规定的地点或收货单位时,所多支付的实际费用。如发货单位或承运部门按合同规定,本应将商品从北京发至天津站,结果发到济南站。发现错发到站后,又从济南站运往天津站。这样收货单位只承担由北京站到天津站这一站的运杂费,其他多支出部分,均应由发货单位或承运部门承担。又如有的同一批货物、同一发货单位应装整车直达的,而化整为零的,在一般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应由发货单位支付。 |